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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小年 ,距离春节还有6天~
年关将至,疫情又起,面对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人员流动 、疫情防控、就地过年等事宜 ,企业该如何合规过渡?
大摩特收集整理商业精英和企业常见问题,以帮助企业合规处理与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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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春节加班热点问题
一、2022年春节如何放假?企业安排员工上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规定,2022年春节假期为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 ,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 、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结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6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 ”规定,2022年春节假期性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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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仅适用于深圳市的企业;2020年7月2日,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欲取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但修订稿暂未正式通过 ,故深圳市内该规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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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就地过年热点问题
一、企业能否要求员工就地过年?
不能强制要求。目前防疫政策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员工必须就地过年,以倡导为主 。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 ,将被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此 ,企业目前并无权强制要求员工就地过年,限制其人身自由。当然,企业可从共同防疫角度出发 ,以各种方式(如奖励等)倡议员工留在当地过节 。
二、员工明知中高风险仍前往导致无法按时返岗工作的,企业要发工资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 ,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因此 ,若员工明知中高风险地区但无正当必要理由仍前往,导致被采取隔离措施,无法按时返岗工作的 ,因员工存在过错,则若员工主张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的,司法实践一般不予支持。
三、企业可否要求员工做防疫承诺 ,如承诺前往中 、高风险地区导致感染新冠肺炎,自愿放弃病假或疫情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等?
首先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可见 ,该病假待遇或疫情工资待遇,属于员工权利,企业义务 ,也就是说员工有权处分、放弃其权利,选择放弃因此可享受的病假待遇或疫情工资待遇。当然,该承诺应为员工明示承诺 。
四、企业因疫情原因延迟支付工资 ,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可见,若企业系因疫情原因,例如企业在封控区内 ,无法正常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不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为了管控不必要的争议,建议企业做好相应的通知及员工安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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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返岗复工热点问题
一、员工返岗复工 ,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披露行程卡、身体情况等个人信息?
在疫情管控要求下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个人信息的 ,不需取得个人同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 、政府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基于疫情防控和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企业有义务、有责任全面落实政府疫情防控措施。
故企业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员工提供:行程卡、身体情况等与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个人信息 。
特别提醒:企业获取相关信息应仅限用于疫情防控措施需要 ,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也不应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二 、员工出发前目的地非中高风险地区,但后续因发生疫情升级为中高风险地区导致无法按时返岗工作,或虽返珠但被要求采取隔离措施的 ,企业该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广东省政策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见 ,除因员工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外,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原因未能返岗的员工 ,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针对员工此类情况,企业可以区分处理:
(1)若员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且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则其未返岗工作的 ,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隔离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企业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2)若员工因处于中高风险地区被当地政府或防疫部门要求隔离措施;或返珠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被珠海市地方政府或防疫部门采取隔离及紧急措施,无法返岗工作的 ,则企业应当视同员工出勤并正常支付员工此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也可与员工协商居家远程办公等方式开展工作。
(3)若员工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如故意前往封控区或疫区)导致其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而无法至企业工作的,则企业可以不予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待遇 。
三、“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何标准支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结合司法实践,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约定不包括奖金、津贴及补贴等项目。
因此,针对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奖金 、津贴、补贴等薪资项目 ,企业有权依据薪资制度予以发放 。但若企业规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薪资项目仅根据出勤情况而予以核发的,则在视同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 ,企业应正常发放。
四 、企业安排隔离或管控员工居家办公,要支付加班费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 、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即企业安排隔离或管控员工居家办公时间非法定节假日,也非法定休息日 ,也非超过平时标准工时时间的,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没有依据;若此期间恰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依法需要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休息日加班可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安排调休) 。
五、员工新冠痊愈后返岗 ,企业可以要求复检再上岗吗?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员工确诊患有新冠,经诊疗痊愈或医学观察诊断结束后 ,已有医疗机构诊疗结论作为依据,企业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复检,且员工有权拒绝;若企业强行要求复检且不能上岗的 ,员工有权以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
六、怀疑员工患有新冠,企业可否要求其体检,费用由何人承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企业发现疑似新型感染肺炎应及时向疾控机构报告,由政府参照甲类传染病和被隔离人的治疗,提供生活保障;若政府没有按照疑似新型感染肺炎处理 ,企业仍要求其体检,则因企业经营管理需求,费用应由企业承担体检费用。
七 、员工违反企业或政府防疫规定,企业可以解雇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 、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即员工严重违反企业或政府防疫规定的 ,企业可以解雇。在目前疫情情况下,企业应注意完善自身规章制度,尤其防疫制度。
八、被隔离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可见,若员工属于前述情况的 ,劳动合同顺延,对此,企业可在前述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 ,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顺延事项,管控争议及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隔离措施的解除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
二 、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5.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 ,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6.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 ,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前款停工停产期间的计算 ,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结束的次日起至用人单位复工或者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 。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前已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起始日期为宣布停工停产之日。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 ,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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